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申請修習財富管理學程規定
106年 6 月 6 日第 95 次教務會議通過
106年 10 月 3 月第 96 次教務會議修訂
110年 03 月 31 日財金系 109 學年度第 2 次系課程會議修正通過
110年 5 月 25 日第 112 次教務會議修訂
一、本校學生申請修習財富管理學程,悉依本規定辦理。
二、由於政府開放的金融政策,財富管理成為金融機構主要推動的業務,使 得財富管理人才需求倍增,本校為落實國家經濟發展策略與培育產業需 求人才,開設財富管理學程(以下簡稱本學程),供本校各年級之大學 部學生在校期間修習。
三、本學程學生應修學分數至少十五學分,其中必修科目六學分,選修科目至少九學分。
四、修讀學程之學生,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。
五、本學程之各課程,若遇開課單位變更科目名稱,以致與本學程課程表列名稱不符,則以開課單位變更後之科目名稱為主。
六、修畢本學程之學生,經成績考核及格,由本校發給財富管理學程證明書。
七、本學程學生入學本校研究所後,得准繼續修習本課程。
八、本規定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九、本規定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,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公告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選讀財富管理學程課程注意事項
106年 5 月 25 日第 52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
106年 12 月 14 月第 53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
110年 03 月 31 日 財金系 109 學年度第 2 次系課程會議修正通過
110年 5 月 25 日第 112 次教務會議修訂
一、依據本校學生修習財富管理學程規定,訂定財富管理學程(以下稱本學程)課程注意事項(以下稱本注意事項)。
二、本學程學生修習本學程科目時,每學期可修習之總學分數上限仍依本校學則暨各系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本學程修課課程規定如下:
(一)必修課程(6學分):核心課程:個人理財規劃、共同基金管理,各3學分。
(二)選修課程(9學分)
(三)基礎課程(任選一門):程式設計、財務管理(一)、財務管理(二)、投資學、總體經濟學、財務報表與風險分析、期貨與選擇權、投資組合分析,各3學分。
(四)應用課程 (任選兩門):綠色產業財務管理、財金數據分析、證券實務、債券市場、期貨與選擇權市場實務、衍生性金融商品實務、投資技術分析與實作,各3學分。
四、本注意事項經校課程委員會通過,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公告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►聯絡方式 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系MA301 林信宏主任
總機號碼:05-5342601
分機號碼:54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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