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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四, 17 九月 2026 12:00

住宅法第1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2項、第22條第1項、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之租稅優惠,其實施年限業經本院於115年9月2日以院臺建字第1151015015號令,定自116年1月13日起至121年1月12日止。

說明:依內政部115年4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50803977號函及住宅法第15條第2項、第16條第4項、第22條第4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辦理。